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赵某某已私下达成协议,故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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