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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诉高俊明变更抚养关系的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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