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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原是夫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25日离婚,离婚时就女孩哈*乙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哈*甲负责抚养。但离婚至今,女孩一直由我和我父母抚养。因孩子户口在被告家,无法上学接受教育,被告也对孩子的生活及教育情况不闻不问。再说被告整日不好好挣钱,无力抚养孩子,故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被告哈**承认原告所述离婚及孩子由其抚养的情况。但认为原告所述的孩子与其未生活的情况不对,与原告离婚后两个月后将孩子带回己家抚养。后原告母亲想看孩子要求其将孩子送到原告母亲处,送去后原告母亲拒绝返还孩子。且多次要求原告家人返还遭其家人拒绝并报警阻挠。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女孩由被告负责抚养。两月后,被告将孩子领回其家抚养。2014年10月2日,因原告之母要求被告将女孩送至其住处看望,被告随同意将孩子送往原告母亲处。后被告领孩子回家时遭原告及其家人拒绝。另查明,被告抚养孩子期间无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互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已达成协议且履行了由被告抚养的内容。但在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方以看孩子名义将孩子滞留不让被告履行抚养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在抚养孩子期间有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情形证据,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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