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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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