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豆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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