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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豆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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