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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