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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