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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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