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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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栾*甲与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