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宋**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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