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