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王**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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