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被告李*暂时无法联系,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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