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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