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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云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双方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3日生育女儿金**。2012年6月27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抚养权给被告,但由原告暂时抚养孩子。2015年8月被告因买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刑。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抚养环境,并为孩子上学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婚生女金**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某答辩意见为,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原告王某某所举证据、被告金某某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认证意见:

证据一、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协议情况;

证据二、石**银行业务通用凭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具有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

被告金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金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原、被告双方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3日生育女儿金**。2012年6月27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在孩子3岁前由原告暂时代为抚养。2015年8月10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刑。原告以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抚养环境,并为孩子上学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的,如另一方认为对方未尽到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双方约定婚生子女金*甲由被告抚养,但被告金*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接受刑事审判,其已不具备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的条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考虑由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金某某的婚生女金某甲(2010年2月3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金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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