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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庭审后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由被告杨某某继续抚养孩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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