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庭审后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由被告杨某某继续抚养孩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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