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某某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