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贺*甲与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宋**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