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张**、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2015年8月2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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