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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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