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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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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