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愿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甲与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宋**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铁某某与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才某某某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某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