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诉被告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乔*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决定不再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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