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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檀*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乔*与被告檀*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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