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乔*与被告檀*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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