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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