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诉陆*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陆*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陈**与陈*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沈*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许*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郑*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米*与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乙与曹*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