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甲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抚养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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