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甲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抚养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沈*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许*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臧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陆*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米*与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乙与曹*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