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与被执行人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该案总标的21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21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乐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陈**与陈*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陆*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米*与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乙与曹*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沈*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甲与金*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