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甲与被执行人刘*乙抚养费纠纷本院(2013)古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乙履行了3850元后,本院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刘*乙银行存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将案款执行到位,执行费已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唐*二字第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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