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甲与被执行人刘*乙抚养费纠纷本院(2013)古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乙履行了3850元后,本院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刘*乙银行存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将案款执行到位,执行费已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唐*二字第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陈**与陈*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陆*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米*与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乙与曹*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甲与金*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