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乙抚养费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乙将本案抚养费3200元、执行费50元交纳。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执行费交古*法院收费处。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唐*二字第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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