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乙抚养费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乙将本案抚养费3200元、执行费50元交纳。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执行费交古*法院收费处。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唐*二字第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陈**与陈*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陆*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米*与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乙与曹*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申请执行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