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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