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郑*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郑*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做出的(2014)平少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平少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郑*之夫第三人曹*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已冻结3713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曹*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被执行人曹*的存款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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