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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登记离婚,我养女随我生活,被告本应支付每月600元的抚养费,但被告自2014年4月以来一直未支付我孩子抚养费用。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应给付我孩子抚养费5400元,4月他给付我300元,还欠51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5100元抚养费,并判令被告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6日,原被告共同收养一女儿,取名李*,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归母亲张*抚养,李*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到李*大学毕业为止;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部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孩子抚养费;养女李**还在上学,被

告作为养父,有协议约定,被告依法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给付原告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李*抚养费51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李*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养女李*抚养费600元,每3个月给付一次,至李*大学毕业止;

被告可随时探望养女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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