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告张*、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金*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北*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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