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有限公司、魏*、佳木斯中*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汽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二百零七元,由原告北汽福*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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