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田*、尤*、宋*、银川建*限公司、高*、李*、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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