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限公司与被告陈*、被告黄*、被告赵*、被告昆明信和义汽*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陈*、黄*、赵*、昆明信和义汽*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汽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汽福*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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