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王*、扬州*有限公司、南京百*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银*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三千三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长**有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与浙江长**有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银**限责任公司与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司佛山分公司与上海电**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六安市**有限公司、杨**与六安市**有限公司、杨**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北汽福**限公司与陈**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与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八**有限公司与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银**限责任公司与陈**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横山县**责任公司与北京银**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鄂**与北京银**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