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银**限责任公司与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王*、扬州*有限公司、南京百*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银*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三千三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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