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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中国民生银**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虽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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