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设**州物探支行(以下简称物探支行)因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物探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孟**、于**,被上诉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