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农行承**记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农行**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办理的银行借记卡,2014年12月26日发现卡内少了30800.00元,即向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及开户行农行**支行反映,银行怀疑有人盗刷此卡,让原告将此卡注销,到公安机关报案。原告按照银行的要求到农行**支行将此卡注销,同时查询了账户明细,发现银行存款是在农行**路支行被人盗刷。原告到承德**安分局报案,双**安分局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并于次日给被告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现根据调取的涉案相关账户流水、交易信息、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该30800.00元存款已于2014年12月23日12点36分许在农行**路支行被两名身份不明的人分两次取走。原告认为,银行未尽到向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取走,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支付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报称的信用卡被诈骗一案,因此,本案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