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民**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民**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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