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民**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姚**与中国民生银**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中国建设银**探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中国建设银**探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中国农**限公司石家庄高*分理处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华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辽阳宏伟支行与李*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中国邮政储**松江路营业所、中国邮政**公司借记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中国农**限公司晋城城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招商银行**山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