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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华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59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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