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吴**与中国工商银**站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京白家庄支行与王**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中国工商**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借记卡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梅**与中国建设银**庙支行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中国民生银**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中国建设银**探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中国建设银**探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中国农**限公司石家庄高*分理处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中国建设**平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