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口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判决结果不公平,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京**限公司四道口支行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李**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李**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