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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中国建设**平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广平支行因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31-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建**限公司广平支行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款项的最初转出地在邯郸市丛台区,本案应由邯郸**民法院管辖,广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民法院审理。吕*蝉服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记卡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国建设**广平支行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广平县市场路中段路北,属于广平县辖区,广**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国建设**广平支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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