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交通**限公司上海**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武诉被告交**限公司上海黄**行(以下简称交**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8日、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武,被告交**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兴、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持有交**行借记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1月10日,原告因在上海外**参加公司举行的品牌推广会,所以没有离开上海,并且,该交**行借记卡我一直携带在身,也未使用过。会议期间我收到95559发来的短信,提示我:“交**行卡的积分已满请登录手机银行网站Wap.95559nl.com根据提示兑换2000元现金”。原告在持有交**行借记卡的同时还持有交**行的贷记卡,贷记卡里确实有很多的积分,由于这条短信是95559所发,并且紧跟在前期被告银行的短信后面,所以我不疑有诈,但因为开会,也就没有再理会。我在1月15日通过网银查询自己账户余额时发现少了人民币2万元(币种下同),我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的客服至今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立账户,被告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原告账户内的资金安全,所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ATM机上被盗取的20,000元;2、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的涉案所发生的费用。

原告李**提供了银行卡复印件、对账单、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短信截图、泉峰(**有限公司、上海外滩中南海滨酒店的证明及证人祁*的证词等证据,以证明其诉称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交行黄浦支行辩称,系争两笔无卡取款的预约由原告在其手机银行上自行设定,是原告自身的行为,被告方无违约行为。原告对于用手机打开Wap.95559nl.com网页一节事实在报警记录、起诉书、庭审中的陈述反复,前后不一致,因此原告进行过相关操作是真实的,其点击进入骗子网站,泄露了个人信息,导致财产损失。被告不应当对原告自己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公司及酒店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证人的证词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法核实。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载有Wap.95559nl.com内容的短信并非被告所发,存取款行为也不可能产生积分,且被告已通过短信告知原告无卡取款的风险警示,但原告未进行任何防范措施。

被告交行黄浦支行提供了政府平台官方提示、无卡取款流程说明、交行向原告发送的短信记录、电话录音记录(二)、(四)、监控录像、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综合申请书、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对被告否认载有Wap.95559nl.com内容的短信为被告所发有异议,上述短信原告看过,只进入网页点击了积分查询按纽,但并未登录成功,也未输入过信息,电话录音中原告承认的仅是知道被盗刷了两笔各1万元,而不是登录上述网址并输入信息。原告也未下载过手机银行,没有无卡取现。对于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太平洋个人借记卡持卡人。2015年1月10日14时33分,原告手机XXXXXXXXXXX收到短信,称:“尊敬的用户:您的交通银行卡积分已满,请登陆手机银行网站Wap.95559nl.com根据提示进行兑换2000元现金,当日领取逾期无效[交通银行]”。原告遂在手机上点击进入了该网站,并点击了积分查询按纽。14时33分09秒,原告收到交通银行短信:“严防诈骗,请勿泄露动态密码!您正在进行无卡取款预约,预约成功后可在交行ATM取款。动态密码:803411;密码序号:30。[交通银行]”。同日14:35:55至14:37:50,在福建**安支行一自助银行内,一男子在ATM机上,以无卡取款的形式从系争借记卡账户上分两次各被取出1万元。该两笔款项被取出后,系争卡内余额为1,438,927.22元。1月15日、16日,原告两次电话向被告客服陈述了借记卡被异地取款的相关情况,并办理了口头挂失。1月16日10时20分,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南京东路派出所报案,报警记录载明,原告称其昨晚17:00上班时收到交行短信提醒其交行借记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于2015年1月10日被他人在泉州ATM机上取现2万元。

另查明,原告在办理系争太平洋个人借记卡时同时开通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为XXXXXXXXXXX,该手机号一直由原告控制使用。

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综合申请书声明及签署栏中注明,本人已收到贵银行提供的《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协议手册》,并已全部阅读且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申请书载明的所有事项。该声明及签署栏还注明请仔细阅读后签名,原告亦签署了名字。

《交通银**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约定,开通手机银行指原告可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手机银行进行交易。并以加有双“▲”符号载明:被告通过交**行的网**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向原告提供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服务内容以交**行门户网站、自助银行、网**行网页当时发布的《交易规则》规定为准。原告已阅知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及被**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合法登录各渠道并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原告应当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存折、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及其识别密码(PIN码)和安全要素,因太平洋卡、存折、SIM/UIM卡保管不善或PIN码、安全要素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交易规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被告修改《交易规则》的,一经公布后即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尾部载明:本人已通读上述条款,银行已应本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本人对带有▲▲标记的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原告在该服务协议尾部签名。

《交**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载明,交通**限公司网址手机银行:http://wap.95559.com.cn。手机银行包括无卡生活等。预约码是客户进行手机银行无卡取现、无卡消费预约时自行设定的密码,无卡取现的长度为6位数字,无卡消费的长度为6位数字,无卡取现的预约码一次有效,无卡消费的预约码在预约当天有效。保护好个人的姓名、卡号、安全要素等,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详细阅读网站上的安全提示内容,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要将密码提供给他人;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密码……

交通银行无卡取款流程为:客户点击交行手机银行APP,输入手机银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手机银行,选择无卡取款功能,选择需要取款的卡号,输入由客户自己设定的预约码、预约金额和手机上收到的动态密码,点击预约按纽即预约成功。然后,客户至交通银行ATM机,选择无卡取款功能,输入交通银行预留手机号、预约码、交易密码、取款金额,即取款成功。目前每日无卡取款限额为2万元,出钞口较窄的机具单笔可取2000元,出钞口较厚的机具单笔可取1万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短信截屏、短信记录、录音录像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立账户并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且由此对原告造成了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按照交通银行无卡取款流程,实现无卡取款必须输入手机银行密码、预先设定的预约码、预留手机通过短信收到的动态密码、交易密码。被告在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中多次提醒储户保护好个人的姓名、卡号、安全要素等,以及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在进行具体交易时,被告还会向主手机号发送短信告知交易内容以及相关动态验证码,确保储户本人知晓并授权交易。故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开通银行卡及手机银行时设置了交易密码、登录密码,且密码由原告自行保管,具有私密性。在原告无证据证明上述密码系由被告泄露的前提下,应推定原告未能尽到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且原告在收到无卡取款预约的短信时未引起重视,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原告应对此承担存款被支取的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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