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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门瑞丰支行与王*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门瑞丰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借记卡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中国农业银*门瑞丰支行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国农业银*门瑞丰支行至上述期限届满后于2015年5月19日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故中国农业银*门瑞丰支行已逾期缴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门瑞丰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国农业银*门瑞丰支行逾期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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