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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东莞分行与钟**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光大*东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钟*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并非借记卡纠纷,而是侵权纠纷。本案系被上诉人钟*的银行卡密码等被他人盗取以致被上诉人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盗取被上诉人银行卡密码等信息的人才是本案被告,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侵权人将大部分款项汇入一个名叫u0026ldquo;梁*u0026rdquo;的人的中国*南省分行的银行账户,因侵权人身份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湖南省*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钟*与上诉人中国光大*东莞分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据此以上诉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光大*东莞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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