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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彩球与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彩球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彩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龙彩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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