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彩球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彩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龙彩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冯**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兴业银行**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广西桂**银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七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农村**司黔江支行与肖*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农村**司黔江支行与李**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成都银行**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包岭狐与被告中国银**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