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申请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村合作银行与申请执行人马**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村合作银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黄**与兴业银行**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广西桂**银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中国工商**柳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区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农业银**岗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塘信用社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彩球与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包岭狐与被告中国银**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中**限公司东方支行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罗**与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七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