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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中**限公司东方支行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中**限公司东方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以已与被告中**限公司东方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原告黄**已预交),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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