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诉被告乐山市商业**市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0900元(周**已实际预交81800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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